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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04 15:37  


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教学〔200218号)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6年9月13

安徽工业大学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三条  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教学日历、实验进程表、考试成绩以及批改好的试卷、课程设计(论文)等归档材料。

2.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等在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3.在上课过程中接听或拨打电话影响正常教学。

4.酒后上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试卷命题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进行与监考无关的其他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试卷批阅中,单份试卷漏改或计分误差达10分的;或有三份以上试卷出现漏改错改或计分错误的。

8.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考试组织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教学、考试活动混乱。

2.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影响教学。

3.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超过15分钟。

5.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无视考场中违纪或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6.未履行申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地点等。

7.丢失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等教学文档,造成不良影响。

8.试卷批阅中,出现大面积漏改或计分错误,或单份试卷出现计分错误超15分。

9.课堂教学的实际进度与教学日历安排有较大差异,未能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

10.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2.学籍处理、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有误,对学生、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3.在教学活动中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散布不当言论等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4.试卷命题、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5.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及申诉

第七条 学院负有教学秩序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发生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缓报。教学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学院、教学督查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提交的信息后,进行证据材料收集。根据事实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认定。教学差错可直接认定,教学事故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八条  教学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及所在学院(部门)。

第九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结果均在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教学差错责任人,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训诫谈话及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第十三条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国家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的规定》(教学〔20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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